【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予签发签证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为了加强签证管理,本法对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驱逐出境是指将犯罪分子从我国境内驱逐到我国境外的一种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另外,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还有根据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遣送出境主要是对非法入境和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对于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且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外国人,签证机关不予签发签证。
第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此项规定主要是对患有一定疾病,可能对我国公共卫生或者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外国人,签证机关不予签发签证。
第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是签证机关认为该外国人入境后,可能会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不予签发签证。
第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此项规定主要是指提交虚假的签证材料,如虚假的邀请函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骗取签证,不能出示相应的财产证明或者签证机关认为申请人出具的财产证明不足以保障其在中国境内的合理费用的,签证机关不予签发签证。
第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根据本法规定,签证机关有权根据签证人的具体情况和来华事由,要求其提供一定的申请材料,如申请学习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要求其出具入学通知书等,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的,签证机关不予签发签证。
第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此项属于兜底条款。由于申请签证的具体情况非常多,本条最后一项规定签证机关对其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情形可以不予签发签证。
【适用要点】
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对外国人是否签发签证,属于我国的主权行为,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这也是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