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外国人持签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本章章名是“外国人停留居留”,包括“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两节。其中第一节规定了外国人停留居留。根据1985年《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1986年《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持一些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持另外一些种类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此种规定对于何种居住状态属于停留、何种居住状态属于居留,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例如,有的外国人通过签证在停留期限内反复延期,最多能停留长达五年,甚至比有的外国人居留的时间还长。
立法中,对于是否将外国人的居住状态区分为停留和居留有不同意见,最终采取了将二者加以区分的做法。理由主要有:一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外国人在境内的居住状态进行区分,在境内居住达一定期限以上的外国人,应当对其实施重点管理,如俄罗斯、德国、乌克兰、拉脱维亚、比利时、印尼、沙特阿拉伯等,我国也有必要采用这种做法;二是从实际执法工作看,如上所述,有的外国人通过签证不断延期实现较长时间停留的目的,这种做法不利于外国人管理,其原因主要在于对外国人停留和居留未作明确区分,因此有必要在法律制度层面对外国人居住状态进行区分。
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停留和居留的划分,主要是根据所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不同和停留期限的长短不同,即事由和期限的不同。以事由为标准,即将从事特定活动在境内居住的外国人纳入停留或居留管理,体现在外国人所持签证种类;以期限为标准,即将在境内停留达到一定时间的外国人纳入停留或居留管理。本法原则上以一百八十日作为停留和居留的界限,这一期限是在充分考虑管理与服务二者关系上审慎规定的。
此外,本条规定了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关于这个规定应当注意的是:(1)一百八十日的签证停留期限,从世界范围内看,是比较长的。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短期签证一般都采用了最长九十日的停留期限。从我国管理实际看,驻外签证机构签发的大多也都是九十日以下的签证,超过九十日的签证签发比例较小。(2)采用一百八十日的签证停留期限,主要是为了更有利于外籍华人、海外高层次人才等回国探亲、服务,以更好地吸引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关于延长签证停留期限
外国人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注意以下几点:(1)所持签证是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的签证。该外国人所持的签证如果是不能办理延期的,则不能办理延期,应按期离境。例如口岸签证就不能办理延期。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此口岸签证是一次入境有效的,停留期限不能超过三十日,不能申请办理延期。(2)应于规定的时限前提出申请。根据本法规定,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申请,如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是九十日,最后一天是9月30日的话,应当在届满七日前即9月23日前提出申请。(3)应当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4)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如果公安机关不予延长停留期限,该外国人应当按期离境。根据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因此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防止有的外国人通过反复多次办理签证延期、延长停留期限,从而达到较长时间停留的目的,有必要对延长签证停留期限设置一个时间上限,为此,本条第三款规定:“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如一个外国人持有九十日的签证,通过反复延长停留期限,最多也就能多停留九十日,即前后总共停留九十日加九十日,即一百八十日,届满后该外国人应按期离境。这样可以防止外国人反复办理签证延期达到较长时间停留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