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关于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居留证件是主管机关向外国人签发的证明其合法在华居留的书面文件。
2005年之前,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外国人居留证和临时居留证,采用的是与护照相分离的单独持有的方式。2005年开始,公安部对外国人居留证和临时居留证进行改版,启用贴纸式居留许可。2010年6月1日起,公安部进一步扩大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对象的范围。目前外国人居留证件共分为任职、就业、学习、记者、任职者家属、就业者家属、记者家属、探亲、投靠、置房、置房者家属、赡养、寄养、其他共十四类。持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在中国境内居留并多次出入境,出境前无需申办返回签证。
根据现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外国人所持的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签证是定居、就业、学习、常驻外国记者类签证,这类签证的停留期限一栏标注的是“000”,外国人持该类签证入境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目前有一些规章对此也作了规定,如1996年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2000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持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当然,根据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哪些签证种类需要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以该国务院规定为准。
二、关于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申请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申请办理和签发。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如留学六个月以上的留学生应按照规定提交《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等材料;如到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应提交工作许可等文件。另外,所有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都应按规定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人体生物特征信息具有“人各有异、终身不变”和“随身携带”的特点,无法仿冒与借用、不怕遗失、不用携带、不会遗忘,具有独特性、唯一性、安全性的特点。这一规定是考虑到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人员一般会在我国境内居留半年以上,是重点管理的人群,对这些人员采集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有利于甄别其身份,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加强出入境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关于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草案初审时,该款规定的是:“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这是因为,一般而言,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这主要是考虑到与第二十九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相衔接,本法原则上将一百八十日作为划分停留和居留的界限,因此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该最长期限的规定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
草案二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的外国人来华短期工作,期限经常在半年以下,对这类来华短期工作的外国人,现行管理制度是可以签发有效期短于一百八十日的居留证件,这种作法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增加了但书规定,修改为“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但是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草案三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避免表述歧义,应当对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和非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分别加以规定。经研究,将这一款修改为:“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两种证件,前者发给在中国居留一年以上的人员,后者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一年的人员。本法取消了这种区分,将二者统一为外国人居留证件。
【适用要点】
第二款中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审查决定,既可能是决定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也可能是决定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并非只要外国人申请就一定签发居留证件。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情形,包括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以及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申请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如果有这些情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不予签发居留证件。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