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情形和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五种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情形,分别是:
1.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的签证如果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只能在中国停留,持该签证去办理居留证件将会被拒绝。
2.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如伪造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材料、用他人证件冒充自己证件、伪造护照或签证等出境入境证件等。之所以选择弄虚作假,一般都是试图骗取居留证件以达到非法目的,因此对这类情形不能签发居留证件。
3.不能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根据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不能按照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就无从审查,因此不能签发居留证件。
4.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入境后应遵守中国法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国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查认为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有权不予签发居留证件。如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在外国人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前的这段时间内,外国人如果违反该条规定,说明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签发机关将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5.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条款,赋予了签发机关自由裁量权,更具有弹性,以适应不断变动的出入境形势的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由停留变更为居留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国人可以申请由停留变更为居留。对于外国人进入一国境内后是否允许在境内变更身份,国际上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不允许外国人在境内变更身份,如果变更,只能出境后再变更;二是允许外国人在境内变更身份,无需出境。从该款规定看,我国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的外国人在境内由停留变更为居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通知》(国办发〔2002〕32号)中指出,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我国服务和投资是我国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策。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方便制定了一些政策,这对吸引他们来中国服务和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该规定明确对六类外国籍人士及其配偶和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包括持旅游签证、访问签证以及学习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所持签证变更为就业签证,办理二年至五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就业签证。
外国人在境内由停留变更为居留,应符合以下条件:(1)应当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通知》的规定,目前包括以下六类外国籍人士: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西部地区或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一百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三百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2)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本法其他涉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一般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只有这里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说明这项工作非常重要,至少应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