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停留证件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关于外国人停留与外国人停留证件的关系
本条规定的外国人,其持外国人停留证件,在中国境内是停留状态,但并不意味着只有这些持停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才是停留,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持不超过一百八十天的签证在中国是停留,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可以凭临时身份证明停留,难民可以持难民身份证件停留等,也都是停留。因此,不能狭隘地认为只有持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才能叫停留。
二、外国人停留证件的签发对象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签发对象包括以下三类外国人:
1.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四类可以免办签证的外国人,但其中第二项“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不存在超过免签期限的情形,因此只有第一项“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第三项“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和第四项“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有可能超过免签期限,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2.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的。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如果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的,就应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即使是外国人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入境期限离开港口所在城市的,也需要办理停留证件。
3.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的。这是兜底条款,使条文具有一定的弹性、适应性和前瞻性。
另外,由于外国人停留证件的签发对象包括上述三类主体,情况比较复杂,因此法律未明确规定签发主体,而是规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三、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
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一百八十日的有效期,与本法原则上以一百八十日区分外国人停留和居留是相一致的。持外国人停留证件的外国人应当在停留证件规定的停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适用要点】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应当办理临时入境手续,而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超过免签期限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如何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二者主要有以下不同:一是办理条件不同,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前提是需要离开口岸,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则不论是否离开口岸,只要超过免签期限均应办理。如果外国人需要超过十五日的临时入境期限而停留的,则应当办理停留证件;二是时间长短不同,临时入境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外国人停留证件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