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等决定为最终决定的规定。
【本条释义】
按照国际法理论,是否准许外国人入境、居留,准许哪些外国人入境、居留,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据1928年《哈瓦那外国人地位公约》,国家有权力通过颁布法律,规定何种条件下外国人可以入境以及居住在他们的领土内。除了基于国际条约产生的接纳外国人的义务,如接纳建交国外交官,一个国家没有义务必须准许外国人入境和居留。外国人有权要求出境,但没有权力要求一个国家必须允许其入境和居留。对是否准许外国人入境或者居留,国家主管机关享有充分的裁量权,对不准许外国人入境或者居留的决定,主管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外国人对决定不服的,通常不能申请行政或者司法救济。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1985年通过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就规定,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本法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也作了相应规定,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两类决定,即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的决定和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一、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1.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的决定,即不予延长普通签证停留期限的决定。根据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其中,不予延长普通签证停留期限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2.不予办理普通签证换发、补发的决定。根据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换发、补发的,其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1.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决定。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法律凭证。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根据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1)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2)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3)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4)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5)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此外,根据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包括不予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其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2.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根据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要点】
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等决定为最终决定,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决定可以不受监督、随意作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对外国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相应决定,并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