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住宿、居住登记的规定。
【本条释义】
外国人住宿、居住登记是加强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原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该法实施细则设专章,进一步细化了住宿登记制度。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对境外旅客的住宿登记也作了规定。2007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对在中国境内购房、租房居住以及在有关机构或他人家中住宿等不在旅馆住宿的外国人的住宿登记作了规定。本法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实施经验基础上,区分了在旅馆住宿和在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住宿、居住登记制度。
本条分两款,分别对外国人在旅馆住宿和在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两种情况下如何进行登记作了规定。
一、外国人在旅馆住宿的登记
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目前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就是指《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也就是说对中外旅客,旅馆都必须进行登记,查验旅客的身份证或者护照、居留证件等身份证件;对外国人,还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二、外国人在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登记
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原《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七十二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为提高居住、住宿登记的时效性,本法将居住、住宿登记的时限统一规定为二十四小时。
根据本款规定,接受外国人居住、住宿登记的主体是外国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9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目前的《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在辖区内的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对象,是在中国境内购房、租房居住以及在有关机构或他人家中住宿等不在旅馆住宿的外国人。公安派出所户籍室负责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外国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可以在社区警务室办理。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查验其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适用要点】
违反本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住宿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