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出生、死亡有关登记、申报手续的规定。
【本条释义】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须于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持出生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办理登记手续。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或者代理人须于三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者签证。外国人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者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本法根据实际情况,放宽了出生登记的时限要求,对死亡申报的时限未作具体规定,并将受理登记和申报的机构明确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一、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应当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本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1)需要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的外国婴儿只限于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在外国出生后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婴儿,无此要求。(2)办理外国婴儿出生登记的义务人是该婴儿的父母或者代理人。(3)办理的时间要求是婴儿出生后六十日内。(4)办理出生登记,首先要办理出生证明。出生证明,即《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
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的医学证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无论是否中国国籍,都应当依法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5)受理外国婴儿出生登记的主体是该婴儿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应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1)办理外国人死亡申报手续的义务人是该外国人的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2)办理死亡申报首先要办理死亡证明。按现行有关规定,死亡证明的办理办法是:①正常死亡的,由医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死亡证明;②非正常死亡的,包括车祸、凶杀等原因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出具死亡证明;③受理外国人死亡申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④外国人死亡申报的结果是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本法未具体规定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时限要求,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规定。
【适用要点】
违反本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