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有关当场盘问、继续盘问、传唤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当场盘问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盘问是指详细查问、反复询问。当场盘问作为一项法定措施,人民警察可以要求被盘问人回答问题、接受检查,被盘问人不得拒绝盘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一般来说,当场盘问不涉及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暂时性控制,是一项日常检查的手段,其程序较为简单,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只要出示相应证件即可。
由于盘问是对老百姓的权利限制,使用的裁量空间也大,因此对当场盘问除了只能由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实施外,还对当场盘问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了两个条件: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当事人有违法犯罪嫌疑。本条对当场盘问作了具体规定,即当事人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这种涉嫌应当是初步的嫌疑,但也需有嫌疑才能实施。
二、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继续盘问作为一项法定措施,见于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经盘问、检查,符合法定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对继续盘问作了界定,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继续盘问涉及将当事人带回公安机关,性质上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践中,继续盘问有专门的候问室,当事人在继续盘问期间处于相对封闭的空间。《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规定由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继续盘问。依据本条规定,在出境入境管理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适用继续盘问,需要有进一步的证据指向当事人有违法犯罪嫌疑,人民警察法规定了四类具体情形,包括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本条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具体情况,也规定了适用继续盘问的四类具体情形,包括: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其中第四类情形是一个兜底条款,主要为了适应出境入境管理的实际需要,适用时应当严格按照本法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
继续盘问的程序主要适用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一是期限规定,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二是批准程序,实施继续盘问,须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此,《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时间长短分别由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和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本条中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三是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进一步规定,对被盘问人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单位而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继续盘问通知书》上注明,并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但是,对因身份不明而无法通知的,在继续盘问期间查明身份后,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四是继续盘问的解除程序。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在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三、传唤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传唤是公安机关为了调查案件,要求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一项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有传唤和强制传唤的权力,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使用传唤证传唤、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本条规定了出境入境管理中的传唤权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传唤证传唤和口头传唤的条件是公安机关认为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强制传唤的条件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传唤证传唤的程序是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口头传唤的程序是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适用要点】
本条适用对象为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范围较宽。盘问和继续盘问的条件适用本法规定,程序适用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也可以实施传唤权,但具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