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实施行政处罚主体机关的规定
【本条释义】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维护国家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有效手段之一,同时也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是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一种,是由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的机关,它们都具有法定的行政权力,但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那些具有外部管理职能并具有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本条规定的行使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公安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查处出入境违法犯罪行为,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是法律赋予其的重要行政权利,
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根据本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出入境工作的主要管理机关之一,其负责的出入境事务主要有:(一)向中国公民签发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等国际旅行证件和往来港澳台地区通行证件;(二)向外国人签发口岸签证、办理签证延期和签发居留证件、永久居留证;(三)对境内外国人的停留居留实施管理;(四)对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对违反出入境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是公安机关应有的职权。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系统分为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序列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序列。前者受当地公安机关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导;后者属于边防检查机关序列。在编制上属于边防武警部队,隶属于公安部管理,由公安部垂直领导,具体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实施领导;其他边防检查站仍是现役制,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领导,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出入境管理局指导。根据本法的规定,边防检查机关具体负责对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是防止非法出入境的重要关口,为了便利处罚的实施,有效的保障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开展,本法也赋予了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一定的处罚权。
同时本条还对警告或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根据本条规定,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属于授权执法,由法律授权某些组织或者机构行使本应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执法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警告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是一个较轻的处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是具体实施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机构,对所辖区域的出入境人员情况、外国人停留居留情况比较了解,能够及时发现违反出入境管理秩序的行为,赋予其一定的处罚权,可以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减轻社会危害,提高工作效率。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章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驱逐出境等处罚。对于罚款的数额,本法较之原外管法和中管法以及边检条例等规定处罚有所提高,主要是考虑,外管法与中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年制定的,罚款数额是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显然这个标准已经不符合现在的经济发展情况,不能达到预防和惩戒违法分子的作用。因此,本章在处罚上提高了罚款数额的幅度。
【适用要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该按照各自的职权行使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