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违法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了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是指为非法出境入境的人员提供伪造、变造或者他人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以及利用其他方式,如在口岸实施调换登记牌,为非法出境人员提供掩护、提供送行、接应便利,提供入出口岸限定区域等方法帮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情形。近些年来,一些违法分子利用一些人想出国的愿望,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从中谋取不义之财,这种行为给国家的出入境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应当给予处罚。
二、法律责任
本条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一种是对个人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应负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一种是对单位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拘留。
1.对个人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罚款。本条规定了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具体数额由执法机关根据违法人员的情节轻重自行决定。(2)拘留并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如多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拘留与罚款是并列的,处罚是同时进行的,即在处拘留处罚的同时处以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这里指通过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所获得的金钱、有价证券、物品等,这种非法所得一部分直接来自其所协助的人员支付的酬金,另一部分是来自委托其协助他人的“蛇头”所提供的报酬。对这些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
2.对单位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行为,规定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两种处罚种类,在罚款数额方面较之个人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标准有所提高,之所以对单位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规定较高的处罚标准主要是因为单位的行为是一种有组织的行为,性质比重严重,危害性比较大,因此必须要对他们进行一个比较重的处罚,否则难以达到惩戒的作用。这里的单位主要是指那些以盈利为目的组织、运送、帮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单位承担。但是,单位的整体活动是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自然人的活动实现的,其违法行为的整体意志的形成和违法的整体行为的实施,都有赖于作为其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同时他们在整个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活动过程中,起到了策划,组织、领导指挥的作用,其行为比较恶劣,影响范围比较大,因此,为了有效地防止单位违法,除了必须追究单位的责任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必须予以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