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或其他申请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违法出具邀请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行为。按照本法规定,外国人申请签证,应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如邀请函件、接待单位公函、健康证明材料,等等。对邀请函件,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邀请函的内容应当写明被邀请人的姓名、国籍、护照号码,以及来华事由、入境时间、停留期限等内容,并由邀请人签字盖章。同时签证机关还可以要求邀请人提供其他材料,如被邀请人在华详细日程、被邀请人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家庭成员情况等个人情况、被邀请人在华费用由谁负担等等材料。邀请人应如实提供。
因为邀请人与被邀请人关系比较密切,可以较为准确的了解、掌握被邀请人的情况。这就要求邀请人必须对邀请函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践中,一些邀请人在邀请外国人来华时对被邀请人的真实情况不进行必要的核实,出具虚假的邀请函件,如明知该外国人想到中国非法就业,而故意编造虚假的邀请事由,出具虚假的邀请函,欺骗签证机关。致使一些不符合本法规定情形的人员入境,或者入境后从事一些与签证内容不符的事情,影响了出入境管理秩序。因此,本法对邀请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以达到预防和惩戒的作用。
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明确了谁邀请、请负责的原则,即邀请人要对他所发邀请函所列的内容负责。因此本条对违法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分为二款,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设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一种是对个人违法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应负的法律责任;一种是对单位违法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1.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有两类,一类是针对个人的处罚,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类是针对单位的处罚,对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将当事人的违法收入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实施这一处罚的前提是当事人因为违法行为而获得了非法收入,即有了违法所得才给予没收。相比罚款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相对比较重的行政处罚。
3.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这项规定也是对邀请人的一种惩戒措施。目的是为了增强邀请人的责任感,使其对自己所发邀请函件的内容负责。
对单位违法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其他材料的处罚种类与个人是相同的,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只是罚款数额有所提高。主要是由于单位违法,其性质比较严重,影响范围比较广。本条规定,单位有违法行为的,除了必须追究单位的责任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必须予以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