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的几种情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六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有权查验某外国人的相关证件,该人应该配合公安机关的查验。当事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入境证件,是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应受到处罚。
2.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这是公安机关对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一种管控措施,也是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如违反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外国婴儿在中国出生的,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这也是法律设定的一项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如违反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居留证件的登记事项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事项,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只要居留证件所列的项目有一项发生变化的,就要按照规定及时去办理变更手续。特别是居留事由的变更,会影响到居留证件的期限和类别,影响到正常的出入境管理。如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利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在境内外国人的监管。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冒用,是指持用他人的证件,冒名顶替,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这条的规定要与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情形区别开来,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是在出境入境环节上,而本条规定的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情形。两者性质一样,只是发生的地点不同。
6.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对外国人进行住宿登记管理是将外国人纳入实有人口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便于公安机关对在境内的外国人停留居留活动进行监管。因此,外国人入境后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住宿登记,不按要求进行住宿登记的就要受到相应处罚。
针对这六种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警告和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两种处罚。警告,属于最轻微的一种处罚,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精神上的惩戒,使其以后不再违法。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旅馆业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根据本法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旅馆业接待旅客住宿必须为其办理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这是旅馆业人员应尽的义务,是旅馆业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如果旅馆业不按规定登记,可能会使一些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人员逃避公安机关的监控,就会给公安机关的监管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必须强化旅馆业工作人员的责任。所以本条规定了对此类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的,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即在为境外人员办理住宿登记的同时,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只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没有对未报送住宿登记信息的行为规定处罚,因此,本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适用要点】
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应根据当事人违反管理行为的情节后果,对情节较轻并主动改正的,可处以警告,对情节较重,拒不承认错误或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