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者帮助其逃避检查、违法提供证件等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帮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行为。非法入境人员是指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入境、未从签证机关指定的口岸入境、未经边防检查机关检查入境等情形的外国人。非法居留人员是指超过签证、居留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注明的在境内停留居留的期限,而未离境的人员。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其逃避检查。容留、藏匿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是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人员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场所等,或者协助其躲避执法机关检查的行为。其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人员而容留、藏匿或者协助逃避检查,如果不知道是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人员而容留的不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2.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主要是指以出售、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证件等方式违法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人员提供出入境证件的。如非法雇佣非法居留人员的雇主,为了使该非法居留人员能够逃避检查,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行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这些外国人不仅违反了我国的出入境管理
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而且还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发现了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告,但是本条规定的违反行为人不但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还帮助其逃避检查,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管理秩序,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利的隐患,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处罚。
本条第二款是对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者帮助其逃避检查、违法提供证件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
本条规定的处罚种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拘留三类。
1.罚款。对个人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对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在罚款数额方面较之个人违法行为的标准有所提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所以对单位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规定较高的处罚标准主要是因为单位的行为是一种有组织的行为,性质比较严重,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范围比较大,因此必须要对他们进行一个比较重的处罚,不然难以达到预防和惩戒的作用。对罚款的具体数额由执法机关根据违法人员的情节轻重自行决定。
2.拘留并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如协助多个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人员逃避检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拘留与罚款是并列的,处罚是同时进行的,即在处拘留处罚的同时一并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指通过实施本条所列的违法行为,获得的金钱、有价证券、物品等物质利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单位承担。同时,为了有效地防止单位违法,除了必须追究单位的责任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必须予以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