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关于限期出境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事由”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重要方面,如果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就超出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所允许活动的范围,不适宜再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应限期出境。另外,关于“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如
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给予处罚,对于外国人,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限期出境并不是本法新创设的行政处罚,现行法律中即规定了限期出境。现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外国人有以上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还列举了适用限期出境的一些情形,包括违反居留证变更登记、迁移登记规定登记,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公安机关要求迁离其住所或办公处所,情节严重的;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拒绝民警查验,情节严重的;私自谋职,情节严重的。另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根据公安部《关于调整限期出境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对外国人处以限期出境的,由公安部决定。但案情简单、证据确凿,依法应当限期出境的,限期出境处罚也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抄报公安部备案。根据《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被公安部处以限期出境的外国人,凭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处罚裁决书,由当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二、关于驱逐出境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中,既有刑事责任中的驱逐出境,又有行政法律责任中的驱逐出境。前者如
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后者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外国人有以上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本条中的驱逐出境,是行政法律责任中的驱逐出境,而不是刑事责任中的驱逐出境。这是因为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且未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判。(2)驱逐出境的决定主体是并且只能是公安部,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包括除公安部外的任何级别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都无权决定外国人驱逐出境。这是因为驱逐出境对外国人权益有较大影响,法律后果比较严重,处理起来应非常谨慎,由公安部决定是适宜的。(3)公安部的驱逐出境处罚决定是最终决定,外国人不得对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第三款规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一般都严重违反了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危害了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因此本法规定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适用要点】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缩短停留期限和取消居留资格,即“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本法取消了缩短停留期限和取消居留资格,将其合并到限期出境当中。而根据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因此,限期出境的决定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