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破坏口岸管理秩序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有本条违法情形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个别情况下,如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港口所在城市后又跑到其他城市,被其他城市的公安机关发现的,该市的公安机关也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口岸限定区域是指根据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监护、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在出入境口岸划定出一定的区域,是边防检查机关实施出入境管理的主要场所。
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出入境人员,应当服从边防检查机关的管理。例如出境入境人员都应当排队接受查验,如果某人不排队并拒不接受值勤人员的劝阻,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其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再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如果某个旅客拒不接受检查,边防检查机关也可以对其实施处罚。对擅自进入或者强行闯入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边防检查机关也可以对其进行处罚。此外,本条第二款对此种违法行为,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如果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擅自登陆或者强行登陆的,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对未办理登轮证件就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