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渎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的处分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的。关于本项行为的责任主体。根据本法第三章第一节有关规定,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由驻外使、领馆等驻外签证机关签发,普通签证主要由驻外签证机关签发,但属于普通签证中的口岸签证由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签发,所谓口岸签证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口岸设立的。因此,此种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指驻外签证机关和口岸签证机关的工作人员。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不予签发签证的六项情形,分别是:“(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如果驻外签证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口岸签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的,分别由外交部门和公安部门给予其处分。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停留居留证件的。根据本法第四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外国人在华停留居留证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因此,该机构工作人员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停留居留证件行为的,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给予其处分。
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外国人停留证件的签发对象,即: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该条没有规定外国人办理停留证件具体条件,需要将来在下位法中予以明确。所以,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停留证件的,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处分。
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五项情形,即:“(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居留的;(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停留改居留的条件,即:“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居留证件的,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处分。
二、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行为人的处分
本法第二章规定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条件,第三章规定了外国人入境出境的条件,第五章规定了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条件。按照本法第六条规定,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即:无论是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还是外国人入境出境,都应当向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因此,边防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处分。
三、对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的处分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人员基本属于国家公务人员,按照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是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其中保守工作秘密即包括不得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如果违反,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其所在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处分。
四、对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行为人的处分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收取的费用,最典型的有以下几种:一是护照的工本费、加注费;二是签证费;三是办理居留证件所收取的工本费。国家机关依法收取的费用应当上缴国库。例如
护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取护照的工本费、加注费。收取的工本费和加注费上缴国库。”
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本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拍卖非法财物所得款项予以截留,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的,由其所在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追缴并给予处分。
五、对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行为人的处分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收取的费用,如护照的工本费以及加注费、签发签证的签证费、办理居留证件所收取的工本费等,应当上缴国库。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收缴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依法予以追缴并给予处分。
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物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将扣押的款物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依法予以追缴并给予处分。
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的处分
本项是对履行出入境管理职责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兜底条款。滥用职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使用手中的职权。玩忽职守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如工作上马虎草率,或对工作撒手不管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本质特征就是极端不负责任,但不是为自己谋取私利。徇私舞弊是指不秉公执法,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如公报私仇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后果是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因此,对履行出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本条前五项情形以外的其他渎职行为,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处分。
七、关于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履行出入境管理职责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依法给予其处分的规定。
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给予的制裁。公务员法对处分的适用情节、种类及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对公务员实施处分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1)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于申诫处分。警告可以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由处分机关选择适用。警告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处分中最轻的一种。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受警告处分期间,可以晋升工资档次,但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2)记过、记大过。这是两种程度有所区分的处分。一般来说,记过、记大过适用于公务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给予警告处分过轻,给予降级处分过重的情况。(3)降级。降级的含义是降低公务员的级别。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最低级别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4)撤职。公务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适合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受撤职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和级别,并且不能晋升工资档次。(5)开除。开除是指受处分人不适合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国家机关取消其公务员资格令其离开的处分形式。开除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适用于公务员的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多属犯罪的情况下,丧失了国家公务员的资格。开除的处分不能撤销。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原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处分的影响。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