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章第七十一条至第八十五条规定了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在性质上有较大区别。刑事责任是指由
刑法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触犯刑法的行为且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严厉性的特征。强制性是指刑事责任是一种强制犯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反映了国家的强制地位与犯罪人的服从和负担地位。犯罪人实施了国家规定的禁止性的行为,从而为国家所不能容忍。国家一方面通过刑法对这种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另一方面对犯罪人加以谴责,并令其承担一定的刑事法律后果。严厉性是指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为严重、否定性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偷越国(边)境行为
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四项违反出入境管理的行为,即:(1)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2)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3)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4)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以上行为均属于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则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
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违法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行政处罚。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以下犯罪:
1.骗取出境证件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还规定,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如果聚众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且情节严重的,则可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
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对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两项渎职行为的处分,即:(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以上两项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分别构成以下犯罪:
1.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还规定,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
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的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行为,要给予处分。如果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可构成以下犯罪:
1.贪污罪。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私分、侵占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数额较大,可构成贪污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可构成挪用公款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