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定义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关于“出境”和“入境”
要准确理解“出境”和“入境”,首先要搞清本法名称中的“境”的含义和范围。本法名称中的“境”指的是“国境”和“边境”。“国境”通说指国界。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五版《现代汉语词典》将“国界”解释为“相邻国家领土之间的分界线”。“边境”从狭义上讲仅指一国的内地与该国所属的“特别行政区”的界线,如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界线。最典型的立法例是我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478页指出,“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外国的国界;‘边境’是指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交界”。按此解释,组织他人偷渡到越南与组织他人偷渡到香港都是犯罪行为。前者可以定性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后者可以定性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与此相类似的立法例是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规定:“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国境”与“边境”相结合,“边境”仅指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界线,以及我国大陆与我国台湾地区的界线。
按照1995年实施至今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规定,其中的“出境入境”既包括“国境”也包括“边境”。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出入国境的,需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如果是出入边境的,需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1986年由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出入境问题。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内地公民往来香港、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须向对外开放口岸或者指定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出示出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所谓“出入境证件”,按该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就内地公民而言,是由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就港澳同胞而言,是由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这里“出境入境”显然不是指“国境”而是指“边境”。与此相类似的是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这里的“出入境”指的也是“边境”。
现实生活中,包括大陆居民往返于港、澳、台地区,以及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往返于内地和台湾同胞往返于大陆之间,都是按出入境进行管理,即本法名称中的“境”既包括“国境”也包括“边境”,所以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需要指出的是,外国人往返于内地与港、澳地区,以及外国人往返于大陆与台湾地区也属于出境或者入境。
二、关于“外国人”
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我国
国籍法在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前提下,对中国公民的国籍问题作了规定。我国国籍法采血统主义,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此外,我国国籍法对申请加入我国国籍的问题作了规定。
基于以上规定,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有以下几种:第一,按照我国
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取得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第二,定居外国的华侨,虽然他们没有国内的身份证,但他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第三,香港居民中的永久居民和澳门居民中的永久居民;第四,台湾地区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