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依本条规定,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一、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所谓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402—86标准,将质量的含义规定为:“产品质量或者服务满足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产品质量是由各种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也就是产品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不同的产品其特征和特性各异,因此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便构成了产品质量的内涵。本定义中所称的“需要”往往随时间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密切的关系。“需要”可转化成具有具体指标的特征和特性。“需要”可以包括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诸方面的因素。
1.适用性
适用性是指产品适合社会和人们需要的程度。产品的用途不同,对适用性的要求也不一样,往往因人、因用途、因时间而异。用于军事目的的工业产品与民用工业产品相比较,对可靠性、精密度的要求就大不相同。产品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和人们的需要,是评价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
2.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产品在使用或操作过程中保证安全的程度,或是国家标准GB/T10300.1-88所指的“发生故障的风险和后果”。对产品安全性一般要求不给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周围环境带来危险。
3.可用性
可用性是指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者规定用途的能力。任何产品都具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
4.可靠性
可靠性是指产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程度或者能力。一般可用功能、效率、平均寿命、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等参量进行评定。
5.维修性
维修性是指产品在发生故障以后,能迅速维修,恢复功能的能力。通常采用平均修复时间等参量表示。
6.经济性
经济性是指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等各方面所付出或所消耗成本的程度。同时亦包含其可获得经济利益的程度,即投入与产出的效益能力。
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主要靠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促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高产品质量。但是,政府也要进行一定的宏观调控,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没有宏观调控的竞争是无序的竞争。无序的竞争并不能起到提高产品质量的作用。
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满足社会和消费者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运用监督管理手段,发挥市场对企业的引导作用,促使企业不断增强提高产品质量的内在动力,激励企业自觉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标准、改进工艺和装备,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企业内部的科学管理,保证产品的市场信誉,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从广义上讲,产品质量责任包括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从狭义上讲,产品质量责任仅指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可以由行政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已经颁布了一系列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政责任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大多是针对特殊门类产品的质量责任所作的规定,缺乏对产品质量行政责任的一体的法律规定,使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政出多门、相互抵触的现象不断显现,破坏了我国法制的统一。制定本法,正是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对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加以统一地、系统地规范,使行政执法部门能一体遵行。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对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已经作一些原则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虽然指出了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承担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制定本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对这些具体问题加以规范。
产品质量刑事责任。为威慑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者,本法根据我国产品质量的实际状况,对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构成犯罪的,作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考虑到1979年
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规定不够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对刑法进行了补充修改。1997年刑法中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
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了得了很大成绩,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品种也明显增加,其中有不少产品的质量已经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就工业产品而言,质量问题极大。不合格产品的泛滥已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此外,更严重的是大量的假冒商品流入市场,严重干扰了广大消费者正常的生产秩序,每年因假化肥假种子给农民正常的农耕生产所造成的损失难以统计。在消费领域内,产品质量问题同样严重,质次价高的劣质产品充斥着整个消费品市场,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例子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产品事故接连不断,从家用电器到酒类等各种消费品,恶性事件频频发生,似乎每种消费品都有危险,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处于危机四伏的境地。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由此可见,无论生产资料,抑或生活资料的使用,产品质量已成为整个生产及消费领域所面临的问题。伪劣产品已成为我们今天社会的一大公害,在产品质量方面以立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迫在眉睫。
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经济秩序,包括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又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制定本法,加强产品质量的市场监督,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正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