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企业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
建立企业产品质量的约束机制是本次本法修改的重点。企业是提高产品质量的主体,生产者、销售者把好质量关,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搞好质量工作的基础。为此,本法修改时,在强调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增加了一系列的规定,本条规定即是其中一种。
在本法修订之前,国务院颁发的《质量振兴纲要》第7条专门规定了“加强企业基础工作,严格内部质量管理”,其中指出:“(1)企业要树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科学质量观。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增强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制意识,主动面向市场,接受用户、社会和政府的监督;积极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和“质量兴业”、“质量兴厂”等活动,努力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建立起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企业质量保证机制。(2)坚持企业经营管理者抓质量。企业的厂长(经理)要对企业的质量工作负全部责任。厂长(经理)要负责组织制订企业质量管理目标,组织建立企业质量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行。(3)企业质量工作要与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相结合。企业要建立权责明确的质量责任制,健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切实保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依照产品标准和规章制度依法行使检验职能;不断改进产品性能和工艺设计,严格原材料、基础元器件、外协件入厂质量把关,严格工艺纪律,严格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产品出厂质量把关,加强售后服务;树立质量成本观念,积极开展降低不良品损失活动,向质量管理要效益。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坚持施工过程‘三控制’(即自检、互检和交检),消除不合格工程,做好竣工后保修和用户回访工作。服务性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经营服务条件和设施,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4)企业要大力加强技术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没有标准不得进行生产。要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积极采用先进的计量测试方法,严格对计量测试设备的管理。有条件的企业,应参照国际先进标准,制定具有竞争能力的,高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企业内控标准(包括外观、造型)。(5)企业要加大技术进步力度。要密切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新产品开发和科研成果的转化;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要与提高产品质量相结合,引进先进生产技术要与引进先进检测手段相配套;要根据市场需要,围绕提高产品质量,适时增加质量投入,保证产品技术性能和档次的提高。(6)企业要积极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全面、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家标准及其他国际通行的先进管理标准,结合企业实际,继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推广应用各种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加强企业现场管理,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7)企业要建立和完善鼓励质量改进的激励机制。要制定和完善岗位的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职工调动、提升、晋级、奖励或者处罚的重要依据。内部分配应实行以‘质量否决权’为主要方式的个人收入分配与质量挂钩制度。(8)乡镇企业要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提高质量意识,增加质量投入,加强职工培训,完善检测手段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和进行检验,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9)为国防工业部门承担协作配套的原材料、基础元器件和外协件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产品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保证配套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10)企业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培育企业质量文化。要把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为培育企业质量文化的重要内容。注重企业质量信誉的形象建设,形成生产经销优质产品光荣,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耻辱的风气。”
二、企业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如下:
(一)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企业建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做到:不合格的产品不能出厂和销售;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能投料、组装;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能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没有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能生产和销售;不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能使用他人的商标、厂名、厂址等。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验机构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有关合同,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的检验,负责对原材料、外购件、半成品、成品以及主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工作,对新产品能否正式投产提出意见,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向企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企业的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就是要求企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全过程质量管理。全过程就是产品质量产生、形成和实现的整个过程,也就是从产品的设计、试制到生产、制造,再到销售、使用的全过程。全过程产品质量管理就是对产品质量产生、形成和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的质量管理,包括产品质量计划的制定、产品设计试制过程的质量管理、产品生产制造过程的质量管理以及产品销售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等阶段和环节。
设计试制过程的质量管理。设计试制过程是指产品正式投产前的全部技术准备过程,包括市场调查、制定方案、产品设计、工艺设计、试验、试制、鉴定等。设计试制过程是形成产品质量的初始阶段,是产品质量的源头。
产品的设计质量直接关系到成品的质量。产品的设计都必须遵循本法第13条、第26条的规定。(1)产品设计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所谓“不合理危险”,亦即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如原理错误、结构设计不合理、材料选择不当、有关参数计算失误、安全系数不充分等。设计上的缺陷往往是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根本因素。因此,产品设计是避免产品存在缺陷的关键环节。确保产品质量,首先就要在产品设计上确保安全、可靠、无缺陷。在设计原理、总体结构、零件参数、材料选择、精度指标、安全系数等各个方面做到科学合理,计算准确,安全可靠。(2)产品设计必须保证产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也就是产品应当具备规定的适用性能,即具备满足规定用途所具有的适用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明确需要的使用性能,如在产品标准、规范、合同、图样、标签及其他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使用性能;另一方面是隐含需要或潜在需要的使用性能,如消费者和社会对产品使用性能的期望,以及社会公认的、不言而喻的,不必作出规定的使用性能要求。(3)产品设计必须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符合企业对消费者作出的明示担保条件,即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生产制造过程的质量管理。生产制造过程是指从原材料进厂投入生产到形成最终产品的全过程。生产制造过程的质量管理,就是根据设计和工艺文件的规定,以及制造质量管理计划的要求,对各种影响制造质量的因素具体实施管理的活动,目的是确保生产制造出符合设计意图和规范质量、满足消费者要求的产品。其基本任务是:建立能够稳定生产合格品和优质品的生产系统,抓好每个生产环节上的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全面达到或超过技术标准的要求,努力生产优质品,尽量减少不合格品,避免制造缺陷。
销售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销售使用过程是指产品质量形成后,到通过消费者使用,使产品质量得以实现的过程,也就是产品实现其使用价值的过程,包括产品的标识、包装、库存保管、运输、销售、安装、使用、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这一阶段的质量管理包括销售准备管理,用户服务管理和质量信息管理。
(二)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本企业各个不同岗位的质量要求,制定不同岗位的质量管理的规范。其次,岗位质量规范的实施,必须有强有力的督促、检查机制,要有专人负责产品岗位质量规范的落实;再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将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落实在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中,作为生产者、销售者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明确岗位质量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管理,不仅是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也是企业每个职工的责任。生产、销售产品的每个企业都必须明确各个不同岗位对产品质量管理所应负的责任,包括对质量管理所应负的责任和具体要求,对不履行职责的义务,导致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出现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形式等。
(四)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本企业职工的质量管理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应当使企业内部的产品质量管理与企业职工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