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鼓励政策的规定。
依本条规定,国家在产品质量方面的鼓励政策包括: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产品质量达到先进水平;奖励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
一、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对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许多产品质量上不去,有些上去的也不易保持先进水平,除了技术基础落后外,管理落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提高产品质量必须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
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是指国际上通行采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所推荐的质量管理方法等。目前,我国已等同采用该标准,制定出GB/T1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
二、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我国产品质量低的突出表现是技术水平低、能耗高、性能差、结构老。因此,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是提高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途径。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新的技术革命正在推动产业革命。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世界带来新的革命。第一,科技成果转化为高技术产业的水平,已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科学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日益增大,发达国家目前已达60%—80%。我国研制1万多项科技成果,得到应用推广的只有20%~30%。第二,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的周期日益缩短。上个世纪为50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30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7年,现在仅为2~3年。在这种形势下,只有坚定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产品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
1.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改造老产品,上档次、上水平,促进老产品更新换代,使一批重要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特别是高附加值的产品。努力开发自己的专利技术,并利用这些专利技术,形成独特优势的产品。
2.加强企业的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改造老设备,不断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企业的技术准备水平,以降低物质消耗,缩短生产周期,改善劳动条件,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3.大力提高检测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实验,离开检测技术这种实验就很难进行。必须把加强检测技术贯穿于产品开发的全过程。在研究新产品的同时,要落实计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在设计新产品的同时,要落实试验项目和检测设备;在制订新产品工艺的同时,要落实生产过程中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测手段。
4.加强对技术开发、技术改进、技术推广、技术改造决策和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对职工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鼓励采用产品质量达到先进水平
本条规定,国家鼓励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所谓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指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为促进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关于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协定草案》中收录的其他国组织制订的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纳入我国标准,并贯彻执行。这里所说的国外先进标准,包括有影响的区域(如欧洲电工委员会)标准、工业先进的国家(美、德、英、法、日本、俄国)的标准和国际公认为有权威的团体(如美国的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标准。
四、奖励产品质量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对产品质量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激励企业加强和改善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这也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途径。根据本条的规定,奖励的对象是,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有关奖励措施作了统一规定。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即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即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科技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由国务院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额为500万元,其中50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45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即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即:(1)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2)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3)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即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1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国家自然科学奖(即发现权)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2)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1)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2)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由国务院颁布证书和奖金,其奖金数额为:一等奖9万元,二等奖6万元。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其中,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即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即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即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1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推荐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2)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数额为:一等奖9万元;二等奖6万元。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所谓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2.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所谓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学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3.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所谓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4.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所谓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条例及其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4)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2.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国家安全项目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超过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9万元;二等奖6万元。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1.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2.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3.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在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训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3.在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
国际科技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