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方面的权利的规定。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指各级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条的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质量监督除了国家监督之外,还应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关注、监督和评议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促进生产、经销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监督将起着重要作用。
在开展社会监督方面,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新闻界作了大量工作,起了良好作用。社会监督采取的形式主要有:
1.处理消费者投诉
消费者投诉是对生产、经销商品质量的最实际揭发,是重要的质量信息来源。消费者协会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十分重视处理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既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又要维护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好耐心说服工作。
2.开展跟踪评议,发动群众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价
为了充分发挥广大用户和消费者在质量监督中的促进作用,中国质量监督协会用户委员会、消费者协会可以举行名、优、新产品质量跟踪活动。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评议、评比和评选,为生产、经销企业提供重要质量信息。
3.新闻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舆论工具,表扬重视产品质量的企业,揭露和批评劣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本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规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的“建议权”和“支持起诉权”。可见消费者权益组织的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的主要区别在于:社会监督是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进行的,它不带法律的强制性;而国家监督是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的行政干预,其监督检验的结果带有法律的强制性。这就决定了最后的处理措施不同:社会监督只能“建议”和“支持”,而国家监督可以请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两者的监督性质不同,但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国家监督是企业工作质量的考核,社会监督是对国家监督必要的补充。只有这两者密切配合,协同工作,才能最充分地发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作用,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切实提高产品质量,进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