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
一、产品的包装和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是指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为了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照一定的技术方法,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对产品所附的装饰。产品包装按其使用的包装材料可以分为木包装、纸包装、金属包装、玻璃容器包装、塑料包装等等。产品包装按其在流通中的作用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运输包装以运输、储存为目的,它具有保障产品的安全,方便储运装卸,加速产品交接、点验等作用。销售包装是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的实物产品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这种包装具有保护产品和美化、宣传产品,促进销售的作用。
产品的包装虽不是产品本身,但它与产品的质量密切相关。从近几十年的生产发展来看,产品的包装对于产品本身来说,越来越重要。包装美观、舒适的产品更受人们喜爱,许多产品的包装已成为产品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可以说,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包装不仅具有保护产品、方便贮运的功能,而且是宣传商品、美化商品的重要手段,从而提高商品的附加价值。尤其对一些特殊的产品,产品必须具有包装,并且要求产品的包装必须达到一定的要求,以保证产品在出厂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的安全,保证产品本身不受损害,避免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条要求生产者履行产品包装的义务,保证产品的安全和产品质量,保护产品的仓储者、运输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为了实现产品包装的科学、安全、合理,我国制定发布了包装标志标准,主要有GB190—8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1—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等。
包装标志是包装件在流通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标志符号,用来表明货物的性质、指示货物在装卸、搬运、贮存、收发货过程中应如何注意安全,以保证货物能及时、准确、迅速地进行流通。由于包装标志不仅国内用,国际贸易上也用,因此是一种外贸上国际交往的共同语言。
二、包装的要求
本条规定了生产者对某些特殊产品的包装应当履行的义务,即“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所谓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是指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合同、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包装要求,保证人身、财产安全,防止产品损坏并且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应的产品标识。例如:
关于药品的包装,法律规定其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药品包装必须按规定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中必须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要成份、适用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包装,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等。
关于仪器的包装,法律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污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关于危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危险物品名表和包装表的规定,每件货物包装上必须具备规定的包装标志以及必须的储运注意事项。不同消防方法的危险品,不得包装于同一包装物中等。对于剧毒物品,其包装必须严加密封,防止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散漏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必须按照特殊的规定,严加防护。严禁采用污染环境的包装材料。
三、生产者对特殊产品包装及包装标志的义务
本条所规定的生产者负有特殊包装义务的产品主要有危险物品、储运中不能倒置的物品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危险物品包括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物品;不准倒置的产品如电冰箱、液状物质等,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包括:怕压、需要防潮的产品,易燃、怕热、不能见光、怕磁、怕震等产品。
生产者对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这就是说,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合同,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包装要求,保证人身、财产安全,防止产品损坏,产工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应产品标识。
生产者对特殊产品的包装标志的义务是保证特殊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事项。关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上条释解已述。储运注意事项是生产者在产品的包装附着的,说明产品在储存或者运输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的说明。在有些情况下,产品的储运注意事项也可以由生产者与储运者共同说明。产品的包装上有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并足以提醒储运者应注意的情况时,储运事项可以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