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禁止的规定。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对涉及耗能高、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危及人体健康等方面的因素,宣布不得继续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
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已宣布淘汰了六种农药,国家计划委员会、原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原机械电子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宣布淘汰了15批601项机电产品;宣布淘汰了几百种药品等。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包括下列几类:
1.产品性能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严重的产品
如自1982年以来,国家计划委员会、机械电子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能源部等部门相继联合宣布淘汰了15批601项机电产品。主要包括单级离心泵类,JQ3系列,JQ2系列小型异步电动机,DM深井泵用三相异步电动机系列,接触调压器TSGG系列,刀开关,通用电器JT17全系列等。
2.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1]67号文件宣布淘汰了6种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林丹、杀虫脒、敌枯双、二溴氯丙烷。自1993年1月1日起禁止继续生产、销售、使用。卫生部公布淘汰了127种药品。自1982年9月4日起停止生产和使用,并且说明本淘汰的药品品种系指人用药品,不涉及其他使用。1991年卫生部还宣布淘汰了105种中成药。
3.违反法律规定的产品
如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这是国家采取的一种宏观控制的行政手段,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考虑到产品的性能、效益、节能、环保,以及产品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因素,认为某些产品副作用较大,就可以用“部令”的形式发布公告,淘汰该项产品。国家在发布淘汰产品目录的同时相应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明令淘汰的产品,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因此,生产者不得继续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这是必须履行的产品质量义务。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一般涉及两个日期,一个是发布文件的日期,也就是发布淘汰产品的法规性文件的生效日期;另一个是产品淘汰的起始日期,自该日期开始,禁止生产者继续生产,禁止销售者继续销售,禁止使用者继续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在国家颁发决定、命令时已经产成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淘汰产品,已经产生的应当停止销售,作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