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的禁止的规定。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名称的侵权行为。
一、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
生产者伪造产地是指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虚假的产地。是在甲地生产,而标注乙地地名的欺骗行为。如:电视机不是北京生产的,却在生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产地是北京。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8条规定:“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些产品因产地不同,其性能、质量指标等会有较大差异。尤其是一些土特产品,与产地的气候、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产品的产地不同,其风味、质地等质量特征和特性亦有较大差异。
生产者伪造产地,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欺骗消费者,这种行为的目的,具有盗用名誉、骗取信任等特征。由于各地的经济、技术条件有差别,发达地区的工业产品的质量明显高于其他一些地区的同类产品的质量,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质量信誉。消费者基于这种信赖挑选产品,如果产品或标识上的产地是伪造的,就会损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产品有缺陷则会造成其他的损失。如果生产者伪造产地泛滥成灾,就不但损害了被伪造地区的整体利益,而且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整个竞争秩序。所以本法要求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生产者不能以非产地的产品冒充产地产品,否则即是伪造产地。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产地多在贸易合同中加以规定,成为合同履行的一项内容。产品的产地不符合要求时,购买方可以依相关的法律要求卖方更换、退货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生产者伪造产地是一种欺诈行为。伪造产地的产品,一般质量较差。也有一些伪造产地的产品,质量较好。两种产品的伪造产地行为,均属违法。伪造产地的成立与产品内在质量没有直接关系。
二、生产者不得伪造厂名、厂址
厂名即企业的名称。企业登记时,如实填报企业的真实名称。经核定后,由工商局进行登记。企业印章、牌匾、银行账户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企业的名称相一致。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企业也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或擅自改变已经核准登记的名称。生产者不得伪造厂名。生产者伪造厂名就是指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虚假、根本不存在的厂名。没有厂名的生产者编造、捏造不真实的厂名,或虽有厂名但使用其他的虚假厂名,均是伪造厂名的行为。
厂址,即企业的住所,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企业的住所是登记事项之一。企业登记的住所,应使用住所的全称,包括所在地的名称和门牌号码。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应注明其分支机构的所在地。生产者应当详细明确地标注生产厂的厂址,即产品实际生产的企业地址。所标注厂址应与企业登记中的厂址相同。生产者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虚假的厂址。生产者伪造厂址也是一种欺诈行为,其目的一般是欺骗销售者、消费者,逃避对其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三、生产者不得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生产者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名称的侵权行为。
厂名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之一。企业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的名称权具有专用和专有的性质。未经他人允许,生产者为谋取利益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则构成侵权行为。
生产者的厂址自企业宣告成立时,就已确定。厂址被明确、具体地标注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上面。冒用他人的厂址,也是侵犯了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生产者冒用他人的厂址,一般表现为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生产同类产品具质量较高的其他生产厂的厂址。厂名、厂址的冒用一般是相连接的。有的是相近似足以造成混淆的厂名、厂址,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和惩罚。冒用的目的,或者是生产者为抬高其生产的产品的身份,鱼目混珠,以欺骗消费者,或者是生产者为逃避其假冒伪劣产品的产品质量责任,并企图将责任转嫁给被冒用的生产厂。生产者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给被冒用的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是指编造或捏造厂名、厂址的行为,所伪造的厂名、厂址是虚假不实的。这与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不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但违反了本法,欺骗了消费者,而且构成了对他人名称权的侵犯,违反了民法通则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