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销售者根据同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合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包括产品标识检查、产品感观检查和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可见,进货检查制度是销售者与生产者在交接产品时所建立的管理制度。目的是严格把好产品进货质量关,保证进货渠道的产品质量。
按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生产者在与产品的销售者交接产品时,应当验明产品的质量、品种、数量等。合同中要明确规定供货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在产品交接时,应当将产品合格证或者质量保证书和双方商定的必要技术资料随同产品或者运单交付给需方据以验收。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需方应当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供方予以解决。关于提出异议的期限,法律规定:有合同约定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在货物到达后10天内提出异议;需要安装运行才能发现质量问题的,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需方应当从产品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需要确定负责期限的,双方可以商定。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还规定,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包装内的产品质量、品种、花色、型号、规格,由生产企业或者封装企业负责。另外,法律对验收制度还规定,供方在收到需方的异议书后,应当及时处理。如果收到异议后10天内没有处理的,即视为供方默认需方的异议和提出的处理意见。
由此可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者与销售者交接产品的过程实际是权利、义务的相交过程。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既是销售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是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产品质量责任的转移。销售者对购进的产品直接进行质量检验把关,有助于判断商品的实际质量水平,能够确保本企业信誉和利益不受损害,防止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也是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储运者产品质量责任、合同责任的一种必要措施。
销售者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依法行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时亦是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通过进货检查验收,分清责任。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销售者有权依法向产品生产者、供货者提出更换、退货、赔偿等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销售者完成进货检查验收之后的产品,其所有权则发生了转移。产品的所有权由生产者、供货者转移至销售者。因此,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产品标识检查、产品外观质量检查、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一、产品标识检查
销售者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规定,检查进货产品的各种标识。一般应做到如下几项:
1.每批产品都必须有有关检验机构或企业质检部门和质检人员签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2.根据产品不同特点,产品必须有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中文说明书等文字说明。优质产品必须有标志,食品要符合食用标签标准的规定,限期使用的应注明失效日期。
3.对人身安全和健康有影响的产品,应有警告性标志或安全使用说明书。
4.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5.机器、设备、装置及耐用消费品,除符合上述要求之外,还应有详细的中文产品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的技术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保证期限、安装维修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技术保养检修以及其他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等有效数据。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
6.商品包装上必须注明实际重量(净重和毛重)。使用商标和分等的产品,每一个销售包装上都应有商标和分级分等的标记。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都有可能被市场商品监督管理部门判定为不合格商品。因此,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当仔细检验产品标识的正确和完整。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及时通知生产者更正。
二、产品感观检查
产品感观检查是销售者对进货产品通过运用看、摸、揉、搓、捻、品等种种简便易行的方法,对进货产品的质量进行感观判定。这是产品内在质量检查的一种常用方法,旨在检查产品的外观质量。如玻璃瓶装水果罐头,通过观察其液体是否混浊,罐头盖应稍凹进,无沉淀,不变色,块状固形物完整等,来初步判断内在质量。再如,对毛纺织品类产品,可以用摸一摸、捻一捻的方法,通过手感来判定是否为纯毛产品。纯毛纺织品手感挺括而又柔软,富有弹性,表面细洁、平整,经纱密度高等。感观检查对于销售者把好进货产品质量关,是一种实用的手段。
三、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主要是指借助各种仪器设备、化学试剂,通过测试商品理化性能指标确定商品质量的方法。这种方法又可分为物理机械性能测定和化学性能测定两类。内在质量检验比外观检验更加科学、准确、合理。它主要用于鉴定商品的成份、结构等,也可用于鉴定商品外观质量。
销售者对进货产品的内在质量发生怀疑,或者验收大宗产品的进货质量,可以对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检验。但是,有时产品内在质量检验需要质量检验的专业人员及专用设备等,销售者自身往往完不成这种检验。为了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凡企业由于本身条件限制,无法对进货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时,应委托经技术监督局授权或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如各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验,各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检验机构或其授权认可的其他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经国家授权或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提供的测试数据,具有公共性和权威性,能起到证明商品质量优劣好坏的作用。
对原装、原封的产品,销售者可以不必对内在质量进行检验。原装、原封、原标记无异状的产品内在质量,由生产者负责。除此之外,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检验后,所验收的产品的内在质量起码要符合下列要求: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具有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签订有购销合同的,还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产品销售者必须对其经销的产品质量负责,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正确充分地行使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权,并不得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发现下列情况的,销售者不得上柜销售,或退货或予以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办理:
1.国家法律、法规明令淘汰的产品;
2.失效、变质的产品;
3.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产品;
4.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产品;
5.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或伪造许可证标志的产品;
6.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7.用全外文、全拼音字母,而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者、产地、厂址的,或无产地、无生产厂名、无商标或牌号的产品。
8.限期使用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9.不符合食品标签标准规定的食品;
10.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11.未按有关规定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内容的;
12.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保修卡等必备资料的;
13.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14.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1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伪造商标、假冒名牌的;
16.其他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