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销售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相应要求的义务规定。
销售者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以下10种:(1)有产品合格证明;(2)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3)有产品所含成份的名称、含量;(4)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失效日期;(5)有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6)有注册商标;(7)有专利号;(8)有执行标准的代号;(9)有认证标志;(10)有名优标志。根据产品的不同情况、特点和要求,商品应具备其中若干项要求。有些产品难以附加标识的,如裸装食品等,可以不附加标识。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越来越大,商品也日益丰富,同一种功能的商品,可能有多家生产,质量、档次也不一样,特点各异。因此,消费者只有认真仔细阅读产品有关说明及标识内容,才能选到合适的物品。
1.产品要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凡是有标识的产品,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才能出厂销售,没有质量合格证,就不能将产品投放市场。
2.产品要有用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还可以标明产地
目前发现的伪劣产品中,有许多是“三无”产品,即无合格证、无厂名、无厂址,给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带来很大麻烦。另外,不管是中国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进口的国外产品,只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识。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如食品就要有配料表和成份表,以帮助人们识别食品的内在质量。凡是用两种以上原料制成的食品,都应有配料表,若不标注配料的,一般含量在25%以下。特殊食品,在标识上要有区别同类食品的成份。比如儿童多维饼干,应有各种维生素的含量表。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这种要求是帮助消费者认识食品的新鲜程度和保质程度。包装食品,一般都要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证期,罐头食品一般打有三行数字,其中一行是出厂日期。例如标明:2002.8.22,是指2002年8月22日生产的。啤酒、奶粉也有标识。
5.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比如我国生产的冰箱一般都有警示标志,进口的家电,应有中文警示说明。另外,对于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6.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商标的,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标识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视为侵权。注册商标标识为?或。
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受国家法律保护
8.根据我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我国现行标准分为四级,即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简称为GB)、行业标准(简称为HB)、地方标准(简称为DB)、企业标准(简称为QB)的,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9.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认证标志或者合格认证标志、长城标志或PRC标志。
10.已被授予国家优质产品和(直辖市)优质产品称号的,准许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优”字标志。但是,这种产品,不是一次评审定终身,有效期一般是3至5年。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选择、购买产品时,直接面对的是销售者。消费者对所要购买的产品有知悉权、选择权,因此,销售者应当提供有关产品的信息。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者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如果销售者丢失、隐匿、擅自改变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要求,那么不但直接侵犯了消费者权利,而且还破坏了国家经济管理秩序。此外,产品标识还对储运、安装、使用进行了说明,如果产品标识不完整,则还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麻烦和其他意外损失。因此,销售者应当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要求,以履行充分、适当告知的义务。
销售者完成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后,产品的所有权已属于销售者。因此销售者必须对销售给用户、消费者的产品负责。根据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销售者对标识的检查既是权利,又是义务。销售者进货时发现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要求及合同规定的,有权拒收产品或要求生产者予以改正。如果没有履行检查、验收程序而收货,或者检验不充分而致所收货物标识不符合法律、合同规定的,销售者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这时产品所有权已转移于销售者。另外,对消费者来说,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标识不符合规定,销售者应负因标识不符合规定而致人损失的产品质量责任,而不能以产品标识应由生产者标注为由而推卸责任,因此消费者对销售者可直接行使权利。当然,消费者也有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