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用合格产品行为的禁止的规定。
销售者是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直接当事人,是合同责任关系的主体之一。销售者作为推销产品的中间人,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销售者是联系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纽带,是产品流通的桥梁。销售者与消费者在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基础上建立买卖关系。消费者有获得质量合格产品的权利,销售者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销售者应当实事求是,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以善意、合理的方式方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些违法行为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劣质产品,牟取非法收入,其性质是欺骗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破坏了竞争规则,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为此,法律对此规定了严厉制裁措施,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销售者履行这一禁止性义务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得掺入杂质和造假,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份或含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指标。
2.销售者不得以此种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不同的另一种产品。
3.销售者不得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
4.销售者不得以废、弃产品或零件或其组装物冒充新产品。
5.不得以处理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更不得以劣质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