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规定。
一、仲裁检验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指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委托依法设置或者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发生争议的产品的质量进行的公正检验,其检验结论作为处理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依据。仲裁检验与一般委托检验不同,仲裁检验是为解决产品质量民事纠纷提供科学公正的检验结论而进行的检验。一般委托检验则是对没有发生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的检验,检验的目的在于了解被检验产品的真实的质量状况。仲裁检验是一种技术活动,是技术机构作出的行为。其目的是出具公正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仲裁检验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合理。
经审查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据
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这一类可以称为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一类是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检验机构,以及授权有关院校、科研单位设置的检验机构。这类可以称为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法定检验机构和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经审查认可后,具有公正、权威的地位。仲裁检验机构对委托检验的产品质量出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证书。在处理产品质量民事纠纷中,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以这些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作为仲裁裁决或法院裁决的依据。
根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1)司法机关;(2)仲裁机构;(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受理下列仲裁检验申请:(1)申请人不符合上述关于申请人的规定的;(2)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3)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4)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申请人申请仲裁检验应当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签订仲裁检验委托书,明确仲裁检验的委托事项,并提供仲裁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仲裁检验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1)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3)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4)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5)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6)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7)违约责任;(8)申请人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代表签章和时间;(9)其他必要的约定。
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1)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2)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3)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1)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2)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3)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
产品抽样、封样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样、封样的书面意见。
仲裁检验的检验方法:(1)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规定执行;(2)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3)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仲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批量产品抽样的,仲裁检验报告对该批产品有效。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除损耗品外,样品应当在仲裁检验终结后返还或者按有关约定处理。
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二、产品质量鉴定
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根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1)司法机关;(2)仲裁机构;(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1)申请人不符合上述关于申请人的规定的;(2)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3)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4)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5)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供质量鉴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6)违约责任;(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8)其他必要的约定。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专家组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1)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2)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3)勘察现场;(4)发表质量鉴定意见。专家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正确、及时地作出质量鉴定报告;(2)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3)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守秘密;(4)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
专家组负责制订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终止质量鉴定。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
专家组负责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质量鉴定报告包括以下有关事项和内容:(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受理质量鉴定的日期;(2)质量鉴定的目的、要求;(3)鉴定产品情况的必要描述;(4)现场勘验情况;(5)质量鉴定检验、试验报告;(6)分析说明;(7)质量鉴定结论;(8)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表;(9)鉴定报告日期。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由于产品质量仲裁结论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依据,因此,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数据或结论必须公正、科学、准确。为此,本法第47条规定,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依法追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某地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农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被一个匿名公司用假饲料骗走了一大批货物,农资公司向法院起诉,由于找不到被告,法院缺席判决,由农资公司在确认该饲料无毒的前提下予以变卖,所得款项补偿损失。农资公司找到当地一农资检验站,请他们对饲料进行检验,农资检验站告之自己无检测能力,但在对方的再三恳求下,出了一份假检验结论,说该饲料无毒。于是农资公司将假饲料向外销售了30余吨,得款20多万元。后来经群众举报,技术监督局请省饲料检验站检验了该批假饲料,发现重金属含量、其他毒素含量超标近10倍,产品应做销毁处理。于是给予农资公司相应的处罚,责令追回已售出的产品,处以罚款,未销售的予以没收。
为什么农资检验站和省饲料检验站的结果不一样呢?为什么技术监督局可以用后者的检验结果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呢?由前述可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这是法律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要求,目的是保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科学、公正。在上述案件中,经查证,省饲料站经过了考核,是合格的检验机构,有条件和能力对饲料进行检验。而农资检验站是刚刚成立的技术机构,许多检测手段还不具备,管理上不够严格,对一些饲料没有能力进行检验,因此,他们出具的检验结论,不具备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