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货值金额的计算的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修改前的本法对生产、销售违法产品的罚款是以违法所得为处罚基数。在执法过程中,认定违法所得的证据主要是记录销售产品的账簿、票据等,然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者往往没有账簿、票据或者隐匿、销毁账簿、票据,使执法部门难以掌握其违法所得的数额,这样,对一些违法行为就难以处罚。因此,修改后的本法将“违法所得”改为“货值金额”,并在本条对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作了具体规定,增强了本法的可操作性。
本法第4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4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62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第63条规定:“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本条的规定,上述条文中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情况:
1.违法产品有标价的,按照标价计算
这里所说的标价,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以价格表、价格签或其他标价方式表明的产品的销售价格。以该项标价乘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总数量,即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总货值。
2.违法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有时不标明产品的价格,此时执法部门在计算货值金额时,应按照与该产品同种类、同型号的市场上销售的合法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此处所说的市场价格,是指在一定时期,同类产品的当地市场的平均价格。例如假冒“红塔山”牌香烟而没有标价时,就要按照真正的“红塔山”牌香烟在市场上的公认的价格计算,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再如劣质水泥没有标价的,则要参考市场上同型号的产品的价格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