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医师管理体制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分别对国务院的医师工作管理体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医师工作管理体制作了规定。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本条规定: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师管理工作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7条中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医师工作是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医师进行管理是国家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本条第1款中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本条第2款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师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涉及医师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主要根据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本法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一是负责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二是制定或者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制定有关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三是审核、发布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四是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五是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中专学历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过渡期限的具体办法等。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负责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对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处罚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一是取得医师资格的注册申请、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并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时予以公告;二是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三是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医师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四是其自己或者委托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五是负责对医师的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等等。
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医师管理工作涉及的链条长、环节多,需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做好。因此,本条第1款中规定,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本条第2款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这一内容1998年执业医师法未作规定,是医师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新增加的内容。
本法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一些规定。如,中专学历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过渡期限的具体办法需要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又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此外,医师法在医教结合、医防结合、中西医结合等方面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需要教育、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一道大力配合、齐抓共管、共同督促,做好本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