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以及注册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一、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根据本法第2条规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医师执业注册是对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准入,是从事医师职业所必须取得的行政许可。实践中,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不一定都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有的从事卫生行政管理工作,有的改行从事其他专业工作。该类人员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本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是对医师注册条件和内容、注册程序、变更注册、重新注册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注册条件和内容,本条第2款、第3款中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准予注册。本法第16条对不予注册的情形作了规定。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关于注册程序,本条第2款、第3款对有关主体、注册时限等作了规定。关于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本法第17条对注销注册的情形和程序作了规定,第18条对变更注册事项以及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的情形作了规定,第19条对重新注册的情形及要求作了规定。上述制度规定构成了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的基本内容。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的具体内容还需要相应配套规定予以细化。因此,本条第5款规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目前,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已经制定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比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鉴于医师法对医师注册条件、变更注册等作了修改和完善,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尽快修改完善相应的配套规定,以便于法律的执行。
二、注册条件和程序
本条第2款、第3款对有关注册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有关主体,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这就明确了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主体是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受理申请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是明确准予注册的条件和时限,规定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本法第16条对不予注册的5项情形作了规定,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2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2年;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1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三是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了电子化注册系统,实行医师电子化登记注册统一管理。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医师注册信息录入相关信息平台。
三、未注册取得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本条第4款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对于实践中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本法第35条规定,该类人员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违反本法规定,构成非医师行医的,应当根据本法第59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