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管理的规定。
本条从三个方面对医师多点执业作了规定。
一、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允许医师在多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利于释放优质医师资源的辐射效应,补充基层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师资源,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1998年执业医师法没有明确是否允许医师在多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1999年原卫生部制定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提出,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但该规定一直未出台。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同年,原卫生部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印发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医师多点执业试点;2011年又印发通知,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允许医师多点执业。2014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明确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简化多点执业医师注册手续。
在医师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应积极稳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法律既要允许多点执业,也要予以规范。根据这一意见,本条第1款中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这里强调了两点:一是医师多点执业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该机构就是多点执业医师的主执业机构。每名医师的主执业机构只能有一个。多点执业医师应当与主执业机构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并将主要时间、精力放在主执业机构;主执业机构应当承担起对多点执业医师的主要管理责任。二是开展多点执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展多点执业涉及执业地点、用人单位的变更(包括增加),应当依照本法第14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等相关手续。
二、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提出,推进医师合理流动,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医师到基层等有需求的医疗机构等多点执业。在医师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积极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推动更多更高水平执业医师为基层服务。根据这一意见,本条第1款中明确:一是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其中,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是鼓励、引导医师多点执业的重点。二是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医师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为基层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障碍。
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
在多点执业实践中,有的医师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甚至在主执业机构不知情的情况下,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有的医师名义上的主执业机构为公立医院,但为了追逐经济利益,把主要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多点执业的营利性机构,主执业机构的工作无暇顾及;有的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执业活动游离在主执业机构的监督管理之外,其他执业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也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导致影响医疗安全,损害患者权益。为此,本条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其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是对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作出规定,不包括医师外出参加会诊、义诊、医疗救援等具有临时性、应急性、公益性、指令性的诊疗活动。对这些诊疗活动的管理适用其他有关规定,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