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不予注册情形和程序的规定。
医师从事的是治病救人的崇高职业,其执业能力、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其不但要具有相应的执业能力水平,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本法对医师的执业活动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第13条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注册,除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行为能力等相应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不应给予注册,允许其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本条规定了不予注册的几种情形: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17条至第22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了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其实施,因此,其不具备医师从事执业活动的能力,不应给予注册。
第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2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这一规定明确了对受刑事处罚和受禁业处罚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这里规定的刑事处罚,包括故意与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只要受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不满2年的期限内都不能予以注册。特殊情况下,依据
刑法规定,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期限未满的不予注册。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
第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2年。医师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处以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1年。本法第42条规定了医师定期考核制度。考核是对医师的总体评价,通过考核可以了解一名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根据本法的规定,对医师的考核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于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注销注册的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这一规定是兜底条款。上述4种情形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考虑到在实践中,可能还有其他不宜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形,因此,本条规定除上述4种情形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也不予注册。
本条第2款规定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这一规定是对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对许可的实施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如申请的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等。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同时为了便于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掌握本单位医师的注册情况,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还应当通知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