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情形和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13条和第16条的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于符合医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而对于经过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又出现了不能或者不宜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情况的,本条规定了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和程序。
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师进行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行政许可法第70条对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注销医师执业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有以下6种情形:
第一,死亡。公民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根据
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出现了医师死亡的情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废止其执业证书。
第二,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对有犯罪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处罚。根据
刑法的规定,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第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是一种行政处罚,是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是该行政处罚的后续措施。吊销许可证件是行政处罚种类之一,本法第55条至第58条对医师的一些违法行为,设定了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医师受吊销执业证书处罚后,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需要指出的是,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与注销注册,在通常情况下,都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医师执业活动的措施,但在性质和后果上是有着很大区别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注销注册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不是行政处罚;吊销执业证书必须有违法行为,而注销注册不一定有违法行为,只要出现法定情形,就可以注销注册;吊销执业证书有惩戒作用,而注销注册不具有惩戒性。
第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本法第42条规定了定期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3年。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仍不合格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这一规定将医院管理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管理有效衔接起来,可以解决个别医师医德医风差、业务水平低等问题。
第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医师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更新快是其职业特点之一,如果一个医师因为某种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就可能使业务生疏且跟不上新的要求,很难保证执业水平,难以胜任这一工作,继续执业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为此,本条规定,对于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上述所列的5种情形,是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医师取得执业证书后,可能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变化,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其他一些不宜或不能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形,这些情形会影响其正常执业。因此,本条规定了兜底条款。
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医师的执业状况,对出现应当注销注册情形的医师能够及时注销注册,本条第2款对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要求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医师有应当注销注册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一方面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医师有应当注销注册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或通报后应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