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医师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了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即“保障医师合法权益”,本条就是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权利的具体规定。本条对医师权利的规定,体现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从而更好调动医师积极性,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本条规定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主要是医师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医师承担着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因此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一些普通公民所不能享有的一些权利。具体而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的范围主要就是指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等。需要注意的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治疗;本法第31条中规定,医师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因此,医师在选择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时必须做到合理,不能过度治疗,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此外,本项强调医师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享有这些权利,如果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就不享有这些权利,相反还要依照本法第57条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付出了劳动,有权利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同时按照社会
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是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医师在疫情防控、日常执业过程中,暴露在危险环境中的可能性较大,为切实保障医师执业安全,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为医师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等。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02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指导医务人员正确合理使用防护用品。
四是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流。实践表明,好的医院是医教研协调发展和学术交流的平台。好的医师除了开展临床诊疗工作外,往往也承担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任务。因此,本条明确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流的权利。
五是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医学进步日新月异,为了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医师需要终身学习,不断更新医学知识和诊疗技术,跟上医学进步的步伐。本法第39条、第40条对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权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不断补充医学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
六是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医师工作在医疗卫生服务一线,熟悉业务,贴近群众,了解情况,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有发言权,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改进工作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很有价值和意义。医师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应当予以保障。
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本项属于兜底条款,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六项。医师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