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义务的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而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是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本法第3条第1款规定,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疗卫生人员发扬崇高职业精神,就要尽可能做到《中国医师宣言》的承诺:(1)平等仁爱。坚守医乃仁术的宗旨和济世救人的使命。关爱患者,无论患者民族、性别、贫富、宗教信仰和社会地位如何,一视同仁。(2)患者至上。尊重患者的权利,维护患者的利益。尊重患者及其家属在充分知情条件下对诊疗决策的决定权。(3)真诚守信。诚实正直,实事求是,敢于担当救治风险。有效沟通,使患者知晓医疗风险,不因其他因素隐瞒或者诱导患者,保守患者私密。(4)精进审慎。积极创新,探索促进健康与救治疾病的理论和方法。宽厚包容,博采众长,发扬协作与团队精神。严格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审慎行医,避免疏忽和草率。(5)廉洁公正。保持清正廉洁,勿用非礼之心,不取不义之财。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努力消除不利于医疗公平的各种障碍,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为患者提供有效适宜的医疗保健服务。(6)终生学习。持续追踪现代医学进展,不断更新医学知识和理念,努力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学知识的科学性和医疗技术应用的合理性,反对伪科学,积极向社会传播正确的健康知识。守护健康,促进和谐,不仅收获职业的成功,还得收获职业的幸福,铸就医学职业的崇高与至善,确保人类的尊严与安康。此外,本项吸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验,将“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作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义务,对于依法防控疫情等,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4条第1款中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21条规定,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诊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三是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第9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是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医师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需要扎实的知识和熟练的技能,因此需要不断地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医师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是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随着大卫生、大健康理念的逐步深入,应当全面把握健康的丰富内涵,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医师的任务不只是治病,还包括防病。通过开展健康科普、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有利于提高患者及公众的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67条第2款中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指出,加大健康教育和宣传力度,做好医患沟通交流,增进理解与信任,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本项属于兜底条款,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五项,医师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