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医师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和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规定。
医师承担着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师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应规范行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一、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医师不得利用处方权等权利和医师身份形成的便利条件牟取非法利益和其他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医师是医疗卫生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法规定的廉洁行医的内容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保持一致。《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规定,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中国医师道德准则》规定,医师不得参与或接受影响医疗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对于企业的公益资助、临床研究或学术推广应按规定申报和说明。
牟取不正当利益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索要财物。如向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索取回扣、提成。二是非法收受财物。如在诊疗过程中收取患者或患者家属的红包。三是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收取回扣、提成等。
二、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医疗服务行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行为,因此,如果医师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诱导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可以理解为过度医疗。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包括医师)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本法明确规定,医师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这种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具体体现为小病大治、小病大养、过度检查、诱导实施不必要的治疗等。其一方面损害了广大患者利益,给身心处于痛苦中的病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还可能对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害。
为避免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医师在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时,应当遵守相关要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本法要求医师在职业活动中履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义务。《中国医师道德准则》规定,选择适宜的医疗措施,对于经济困难的患者尽量给予医疗帮助或协助其寻找救助途径。具体而言注意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是按照本法第25条的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民法典第1219条也有类似的患者知情同意的规定。二是按照本法第26条规定,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三是按照本法第29条规定,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医师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要按照本法第56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