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医师定期考核制度的规定。
考核通常是指一定的组织按照事先确定的原则、内容、方法和程序对有关人员进行考察和评价的活动,是对有关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医师定期考核,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在法定周期内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察和评价的活动。医师定期考核是对医师进行管理的重要一环,是医师准入后的监管措施,对于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医师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没有设定有效期限,原则上属于终身有效。医师定期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医师的评价和退出机制。考核合格是执业底线,最终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法第17条规定,注销注册并废止执业证书。
医师法对现行医师考核制度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是考核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需要注意的是,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在医师考核工作中,必须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和考核内容认真执行,确保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经得起有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是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是指医师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医师的业务水平需要医师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积累,主要包括:对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的处理能力;“三基”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能力;“四新”即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知识的学习能力;医学人文知识等。工作业绩是指医师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医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医师的思想品德。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大力推动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
三是考核周期。在法律上明确考核周期为每3年一次。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探索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医师日常执业情况的精准考核、客观考核,合理减轻医师负担。较之现行每2年考核一次的做法,本法适当延长了考核周期。
四是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这也是对医师良好执业行为的正向激励。
五是考核结果。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掌握考核情况,从而对医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同时,按照本法第17条的规定,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将被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按照本法第16条的规定,因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1年的,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