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对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是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对我国卫生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检验了我们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也暴露了薄弱环节与短板,特别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才匮乏、能力不强、机制不活、动力不足,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及应急能力薄弱等问题比较突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应当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特别是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健全人员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等。
本条第2款是关于公共卫生医师的使用和职责的规定。公共卫生医师是接受过系统的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及相关专业教育,针对个体健康问题发现共性特征,针对群体健康相关问题开展监测、调查、评估和干预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一段时间以来公共卫生医师职责定位不清晰、岗位准入要求不明确,重医轻防、医防割裂等现象严重,特别是公共卫生行业薪酬待遇低、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不强等原因,公共卫生医师队伍建设状况不容乐观。医师队伍总体数量不足、年龄结构老化,高级技术职称比例低且呈现下降趋势、学历层次偏低等问题日益凸显。根据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2018年我国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共9.2万人,相比2002年的10.6万人减少了13.2%,在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等四类医师中的占比由8.2%减少到3.1%。本款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公共卫生医师的地位,并对公共卫生医师的使用和工作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为公共卫生医师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根据本款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从事人群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风险评估研判、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免疫规划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工作。
医疗机构是群众就医的场所,也是疾病汇集的场所。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不力,极易引发患者之间、医患之间等相互交叉感染,甚至导致院内感染暴发、向社区传播导致疫情扩散蔓延。为了加强院内感染的防控工作,本款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院内感染防控措施。
本条第3款是关于公共卫生医师培养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疫情的防控应对往往需要具备多学科背景的高级公共卫生专业人才。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一些专家建议,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高层次、复合型公共卫生专业人才培养。例如,英国的总医官和俄罗斯的总防疫师都兼具临床医学、公共卫生等教育背景。因此,国家应当通过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提升医师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畅通临床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职业发展路径,建立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以及其他相关知识、技能紧密结合的培训方式,倡导多学科多专业人员融入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同时,进一步完善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协同防治的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