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医师执业活动中五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
一是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例如,本法第25条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本法第26条中规定,医师开展医学临床研究应当取得书面知情同意。本法第29条中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本法第27条中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违反上述规定,拒绝急救处置或者不负责任延误诊治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本法第32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违反上述规定,不服从调遣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本法第33条规定了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的情形。“未按规定报告”包括未报告和报告不及时两种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五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里的“执业规范”包括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等执业活动应当遵守的规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虽然没有造成医疗事故,但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