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医师执业活动中六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
一是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本法第23条第3项规定了医师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违反上述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本法第24条中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违反上述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本法第24条中规定了医师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违反上述规定,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本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除按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包括诊断治疗中使用时违反规范和违反规定用于诊断治疗以外的两种违法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五是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本法第31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这里包括两种违法行为。违反本法规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对此类违法行为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其中违反诊疗规范,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六是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本法第26条中规定,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2018年11月1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1)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2)存在重大伦理问题;(3)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4)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禁止类技术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违反上述规定,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追究以下法律责任:一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通常为牟利并有违法所得,本条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处罚。三是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还应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