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等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关于授权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境外人员从事医疗有关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
对境外人员到境内从事医疗有关活动实行专门管理,是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1998年执业医师法规定,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2021年1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医师法草案,对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等分别作了规定:一是港澳台人员。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适用本法,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二是外国人。草案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籍医师申请、应邀或应聘在中国境内医疗机构从事超过一年临床诊疗活动的,应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应邀或应聘在中国境内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一年临床诊疗活动的,应经过相应考核和注册,方可从事相关诊疗活动;从事临床学术交流的,实行备案制。具体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在医师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对境外人员相关活动的管理,本法可作原则规定。经研究,最后审议通过的医师法将草案上述规定合并修改为本条规定: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需要说明的是,境外人员到境内从事医疗有关的活动,除了要遵守本法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具体管理办法外,还应当遵守
出境入境管理法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比如,境外医师到境内行医,入境前应当依法获得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停留或居留手续。
二、境外人员从事医疗有关活动的具体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制定了境外人员到境内从事医疗有关活动的具体规定。早在1992年10月7日,原卫生部颁布《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2003年、2016年经过两次修改;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在组织起草“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2008年12月29日,原卫生部颁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1月4日,原卫生部颁布《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这两个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根据专门管理的需要,从行医期限、活动范围、主管部门、执业类别、邀请单位、申请条件、注册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境外人员入境从事医疗有关活动予以规范。
在获得境内医师资格认定方面,2009年4月5日,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港澳台医师获得境内医师资格认定的资格类别、申请条件、提交材料以及受理、审核、认定、备案等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规定港澳台医师可申请获得境内医师资格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申请境内医师资格认定需要满足一定基本条件,包括已经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行医资格满一定年限、具有港澳台地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在港澳台地区医疗机构执业等;同时,要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相应材料,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认定。通过这些规定,对港澳台医师申请境内医师资格认定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