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设立大会及其职权的规定。
本法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采取登记主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依法申请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是本法规定的对于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上的规定,即只有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才可能成立。设立大会由设立人组成。设立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设立大会法定职权包括:
一、设立大会应当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之间合作的基础性文件,由全体设立人根据其宗旨目标,共同研究制定的根本性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是全体设立人共同意志的充分体现。章程对全体设立人及之后新加入的成员具有约束力,即必须严格服从和遵守章程的规定应当成为所有成员的真诚意愿和内在自觉。章程必须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并签名、盖章确认。任何未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的章程性文件,都不能称之为章程并发挥章程的作用。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根据本法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作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是必设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决定是否设立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选举产生上述人员时,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被选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前述两项职权,是法律赋予设立大会的必须履行的职权,是法定事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法人资格能够依法成立的最基础性要求,但由于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有所不同,需要在设立大会上讨论通过的事项也有所差异,所以本法为设立大会的职权作了弹性条款的规定,以符合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