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报送年度报告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内部的信息公开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作为一类市场主体,其经营活动必然会对市场秩序产生一定影响,有必要将其生产经营、资产状况等必要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以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信能力。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