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表决权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表决权,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的在本社成员大会上对有关决议事项作出赞成或反对的意思表示的权利。本条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表决权的规定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基本表决权的规定,第二款是附加表决权的规定。
一、基本表决权
基本表决权,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选举和表决时每个成员都享有的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人合性组织,其核心是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人人平等的体现。与一般公司制企业实行“一股一票”不同,“一人一票制”,就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重大事项表决时,每个成员都具有一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成员是否出资以及出资多少与成员在合作社中享有的表决权没有直接联系,每名成员各自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治理机制上区别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基本特征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决定的,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章程不能作出与本条不一致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所以实行“一人一票”的制度与公司“一股一票”的制度区别开来,就是因为前者强调的是成员权利,体现的是公平优先原则(成员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而后者强调的是资本的权利,体现的是效率优先原则(资本收益最大化原则)。突出成员的权利,就要遵循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原则;突出资本的权利,就应实行按股分红等制度。
二、附加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之外,额外享有的投票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共同享有、利用合作社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但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是不一样的,为了适当照顾贡献较大的成员的权益,调动其为合作社多做贡献的积极性,本条规定了附加表决权,即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这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的补充。这项补充规定在体现公平优先的基础上,兼顾了效率原则,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合作社法律制度安排。但同时为了防止附加表决权的滥用,本条还对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设置附加表决权由合作社的章程规定,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附加表决权的设置是有选择的,合作社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设置附加表决权,也可以选择不设附加表决权。选择设置附加表决权的合作社还可以在本条规定的百分之二十的限度内,自行决定本社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占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比,如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
三、附加表决权与基本表决权的区别
一是只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法律规定就自然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附加表决权须由章程规定,并且只能由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才能享有。二是基本表决权是每名成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选举和表决时都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而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则由章程规定。设置附加表决权的合作社应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将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