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义务的规定。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而言的,享有权利就要承担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作为合作社的成员,在享有有关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一定的义务,这样才能将合作社办好办强。依据本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合作社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理事会,也可以不设理事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的,作为合作社成员也应当严格遵守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合作社成员是否出资,本法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成员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是否出资、出资多少以及出资方式等均由合作社章程规定。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农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句经典广告语,适用一切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例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既存在市场风险同时还有自然风险,其生产经营,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这都需要合作社成员共同承担。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应享有的法定权利,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承担的义务除了上述规定之外,章程在不同本法相抵触的情况下,还可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规定成员承担的其他义务。本项属于兜底性规定,由于每个合作社的情况不同,本法不可能将成员的义务一一罗列出来,可由合作社的章程根据本社的具体情况规定成员承担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