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新成员入社的规定。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入社,是指合作社接纳新成员的过程,即在合作社存续期间,现有合作社成员以外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申请加入合作社并被合作社接纳,从而成为合作社新的成员。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财务分配等都已成型,如果有新的成员加入可能会打乱现有模式,有的甚至影响合作社的运行。因此,本条规定,新成员申请加入已成立的合作社,其必须是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并且合作社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构成比例。本条还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合作社需履行一定的程序,方可成为本社的成员。
一、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工作,全面掌握合作社的情况,新成员要求加入合作社的,首先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在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前,可对申请加入者进行简要审核,审核其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本社是否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构成比例等情况,可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是否接纳新成员的意见,供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参考,但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没有决定权,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中也仅仅享有一票,最终是否接受新成员应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关,负责就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吸收新成员入社,对合作社的运营有可能产生影响,属于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因此,须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才可吸收新的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人合组织,合作社是在成员承认并遵守的合作社章程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新成员的加入,使得合作社的成员发生了变化,就有可能影响合作社章程的修改。因此,对于是否接受一个新成员加入合作社,已成立的合作社中的每个成员都有决定权,达不到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本社成员表决权总票数过半数通过的,就不能成为合作社的新成员。当然,合作社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应按合作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