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成员主动退社的规定。
一、退社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主动退社。有的成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为合作社的发展与自己的预期不符而主动退社;有的是盲从退社,该成员并没有明确的退社意向,是在其他退社成员的影响或鼓动下,主动提出退社要求的。二是隐形退社,该成员虽是合作社成员,但却不享受合作社成员的权利,也不履行合作社成员的义务。有没有该成员都不影响合作社的运行。这种合作社多是为了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而设立的“空壳社”。三是被迫退社,有的是因合作社出现法定事由需要解散,成员资格当然消失;有的是因成员出现了法定事由被除名,使该成员非自愿地失去成员资格。
本条规定的是主动退社,是指在合作社存续期间,合作社成员自愿终止成员身份,向合作社申请退出合作社的行为。“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的原则,也是合作社成员的基本权利,是成员自主决定是否行使的权利。也就是说成员有自由选择加入合作社的权利,也有要求退出的权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当有的成员认为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不方便,提供的服务效益较低,成员不愿意或者客观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就可以选择退社。
二、成员自主选择退社的原因多种多样,合作社不能非法限制或禁止。但是,为了不影响合作社的正常运行及其他成员的利益,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按照本条或者章程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退社。
1.退社申请时间。为了给合作社调整业务的准备时间,成员提出退社申请一般应受提前通知合作社的限制。根据本条规定,自然人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合作社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由章程另行规定提出退社申请的期限。
2.退社程序。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是成员行使自己的权利,不需要任何批准,只要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3.资格终止时间。由于成员退社时,合作社需要通过对盈余状况进行总结,以确定退社成员的盈余分配和亏损承担份额。因此,成员实际退社的时间还要受方便结算的限制。年度中途成员如果随时退社,不仅合作社的事务处理麻烦,业务的执行也会发生障碍。因此,本条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需要指出的是,退社自由不是自由退社。实践中,自由退社与任意限制或禁止退社现象都存在。自由退社,使合作社的经营资产始终处于一种不断变动的状态,无法获得更多的商业信用和发展空间,影响合作社的正常运行,导致合作社的效率低下。有的合作社任意限制或禁止退社,主要是为了获得政府扶持资金。当前,有的政府资金支持同合作社成员人数挂钩,合作社为了获取政府资金,不惜通过各种手段增加成员的数量。由于担心成员退社导致政府扶持资金的减少或丧失,有的合作社便限制或禁止成员退社。本条关于主动退社的规定,仅仅对退社申请和资格终止的时间作出了规定,可理解为适度限制,有利于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其他成员的权益。